19 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依法律規定辦理補償
(B)損失補償是針對國家的合法行為而干預人民之財產權所生之填補措施
(C)現行法下,行政徵收不以公用之目的為限
(D)基於平等原則,只要國家對財產權有所限制,即應給予補償
統計: A(159), B(164), C(1314), D(2876), E(0) #2851601
詳解 (共 10 筆)
(D)要超過社會責任應忍受之範圍
釋字564
鑑於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 (A)(C)釋字第732號理由書: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始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 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甚而影響土地上合法居住者之居住自由,如非為公用,則須符合其他公益之正當目的。
• (B)釋字第747號理由書: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範圍,不限於人民對財產之所有權遭國家剝奪之情形。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諸如所有權喪失、價值或使用效益減損等),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以合理補償,方符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本院釋字第 440號解釋參照)。國家如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民自得請求合理補償因喪失所有權所遭受之損失;如徵收地上權,人民亦得請求合理補償所減損之經濟利益。
• (D)釋字第779號理由書:憲法第 7 條規定平等原則,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如對相同事物,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即與憲法第 7 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本院釋字第 687 號解釋參照)。
何謂私徵收:
在「公益」概念寬泛難以確立,土地徵收及其前置行政計畫行為尚難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時,依據前述相關法律彼此層疊轉接適用的結果,竟然可將徵收之私地於開發之後,移轉登記為其他私有而成為私用,顯已逸脫「公用徵收」(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規定)、「為興辦公用事業」或「為其他公益目的」而徵收之範圍。
現行法律規範中,具有公用徵收以外的其他公益目的之「私徵收」性質之相關規定:
1.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其依協議價購方式辦理者,主管機關應訂定優惠辦法,經協議不成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2.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第七條三項規定:
「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以及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
3.土地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
「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得徵收私有土地。但應以法律規定者為限。」
速解:徵收是基於公益目的,非公用目的為限。比如公私協力的徵收、捷運開發等等
19 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上之利益,國家應依法律規定辦理補償
(B) 損失補償是針對國家的合法行為而干預人民之財產權所生之填補措施
(C) 現行法下,行政徵收不以公用之目的為限
(D) 基於平等原則,只要國家對財產權有所限制,即應給予補償
答案:D
釋字564:鑑於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務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
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
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