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財團法人法中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應由主管機關指派
(B)董事得由公務員兼任
(C)不得再接受其他民間團體之捐助
(D)如因情事變更無存續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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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483), C(1847), D(54), E(0) #3311497
統計: A(67), B(483), C(1847), D(54), E(0) #3311497
詳解 (共 6 筆)
#6281210
(A) 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應由主管機關指派
-->財團法人法48條 第二項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財團法人法48條 第二項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B) 董事得由公務員兼任
-->財團法人法48條 第二項 第一款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構)有關業務人員。 (D) 如因情事變更無存續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財團法人法58條 第一項 第二款
財團法人法並無規定不得接受民間團體之捐助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構)有關業務人員。 (D) 如因情事變更無存續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財團法人法58條 第一項 第二款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三、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屆滿。
(C) 不得再接受其他民間團體之捐助 (X)財團法人法並無規定不得接受民間團體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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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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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有關財團法人法中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應由主管機關指派
(B) 董事得由公務員兼任=>正確不選
(C) 不得再接受其他民間團體之捐助
(D) 如因情事變更無存續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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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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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在職務上對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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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管機關於其董、監事遴派管理考核要點中,明確定有職權行使衝突禁止、防止個人利益輸送及課責
等管理規定者,除主管機關首長、副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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