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財團法人法中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應由主管機關指派
(B)董事得由公務員兼任
(C)不得再接受其他民間團體之捐助
(D)如因情事變更無存續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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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501), C(1923), D(56), E(0) #3311497
統計: A(68), B(501), C(1923), D(56), E(0) #3311497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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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應由主管機關指派
-->財團法人法48條 第二項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財團法人法48條 第二項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B) 董事得由公務員兼任
-->財團法人法48條 第二項 第一款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構)有關業務人員。 (D) 如因情事變更無存續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財團法人法58條 第一項 第二款
財團法人法並無規定不得接受民間團體之捐助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構)有關業務人員。 (D) 如因情事變更無存續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財團法人法58條 第一項 第二款
一、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
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
三、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屆滿。
(C) 不得再接受其他民間團體之捐助 (X)財團法人法並無規定不得接受民間團體之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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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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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有關財團法人法中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應由主管機關指派
(B) 董事得由公務員兼任=>正確不選
(C) 不得再接受其他民間團體之捐助
(D) 如因情事變更無存續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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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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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在職務上對民營事業機構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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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主管機關於其董、監事遴派管理考核要點中,明確定有職權行使衝突禁止、防止個人利益輸送及課責
等管理規定者,除主管機關首長、副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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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應由主管機關指派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48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運作應按該條文辦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特定人員遴聘。因此選項(A)所述「二分之一應由主管機關指派」之內容,與法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之規定相符。
(B) 董事得由公務員兼任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48條,相關條文明確指出:「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聘(選)董事人數。」 從此項規定可知,法律允許公務員兼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董事。因此選項(B)的敘述是正確的。
(C) 不得再接受其他民間團體之捐助(錯誤選項)
《財團法人法》並未完全禁止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接受民間捐助,而是設有法律上的限制條件。依據《財團法人法》第59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因接受民間捐贈,並擬將捐贈財產列入基金,致民間捐贈財產合計將達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者,需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未經同意不得將其捐贈財產列入基金。 法條明確允許此類行為僅需經過特定程序即可辦理,並非全面禁止。選項的敘述以「不得再接受」一詞,偏離了上開條文的規範意旨與允許範圍,因此屬於錯誤的選項。
(D) 如因情事變更無存續之必要,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
根據《財團法人法》第58條第2款,該條文明確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二、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前述條文賦予主管機關在特定條件下,例如機構因情勢變更而失去存續價值時,得命其解散;選項(D)的內容與法條一致,因此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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