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縣(市)政府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設常務副縣(市)長 1 人
(B)秘書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C)所屬機關以區分二層級為限
(D)部分一級單位主管得政治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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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3), B(1006), C(1256), D(506), E(0) #3048758

詳解 (共 9 筆)

#5703340

關於縣(市)政府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設常務副縣(市)長 1 人→政務人員,非常務。

(B) 秘書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C) 所屬機關以區分二層級為限

(D) 部分一級單位主管得政治任命

112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行政學大意#112871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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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56 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A);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B);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D),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5 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C),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前項所稱委員會,以協調統合業務或處理特定事務,並採合議制方式運作者為限。

第一項所屬機關之名稱,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所屬機關,因性質特殊者,得依其性質另定名稱。但不得與不同層級之機關名稱混淆。

第 14 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A);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報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B)。

第 16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D),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除警察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外,其餘編制員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一人,襄助主管或首長處理事務,均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之:

一、縣(市)人口未滿二十萬人,編制員額在十人以上。

二、縣(市)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上,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之主管職務員額數,不得高於非主管職務員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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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2 條 第1項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前三款以外之特任、特派人員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地方政府比照簡任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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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摩友的指正,2023.12.3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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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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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政務非常務》

2.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

3.均由縣(市)長任命,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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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5753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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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設常務副縣(市)長 1 人 錯誤需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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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734

地方制度法(111 年 05 月 25 日修正)
第 56 條
【第1項】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2項】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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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市)政府組織之敘述錯誤(A) 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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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969

地方制度法第56條
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解題】
常務副縣(市)長 1 人 → 錯誤 → 副市長為政務官,同時人口 125萬以上縣市可以有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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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379
(A) 設常務副縣(市)長 1 人→副縣(市)長由縣(市)長任命,為政務官,非常務文官(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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