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非屬於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A)命令歇業
(B)限制或停止營業
(C)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
(D)吊扣證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34), B(46), C(154), D(309), E(0) #1536333

詳解 (共 2 筆)

#1644774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38
0
#2149122

考這麼細...

行政罰法第2條

第1款  屬於"限制或禁止"(較輕微)

第2款  屬於"剝奪資格消滅"歇業、解散、撤銷、廢止(較嚴重) 

真的搞不清楚的話就從4個選項選差異最大的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