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非屬於行政罰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A)命令歇業
(B)限制或停止營業
(C)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
(D)吊扣證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55), B(108), C(282), D(629), E(0) #195887
統計: A(1555), B(108), C(282), D(629), E(0) #195887
詳解 (共 6 筆)
#588941
其實不用背壓~
歇業是永久的 所以是剝奪 消滅...
停業是暫時的 一時的限制 禁止
歇業是永久的 所以是剝奪 消滅...
停業是暫時的 一時的限制 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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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54
第2條(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要件)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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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61948
(A)為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10
0
#588869
沒背的話真的選不出來~ ~
2
1
#441250
非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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