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有罪之判決確定後,下列何種情形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A)參與偵查之司法警察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B)原判決所憑之證物懷疑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C)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偵查者
(D)新事實或新證據包含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經調查斟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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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1), B(199), C(44), D(178), E(0) #1203135

詳解 (共 4 筆)

#1435960
(B)原判決所憑之證物懷疑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已確定)
 
(C)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偵查者)  判決確定者 
 
D)新事實或新證據包含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調查斟酌者。 未經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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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3557

(A)參與偵查之司法警察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O)(參照刑訴第420條第一項第5款)
(B)原判決所憑之證物懷疑其為偽造或變造者---應改為已確定(參照刑訴第420條第一項第1款)
(C)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偵查者---應改為已經證明者(參照刑訴第420條第一項第5款)
(D)新事實或新證據包含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調查斟酌者---應改為未及(參照刑訴第420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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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431

420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 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 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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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0 條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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