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警察甲偽裝成酒客至夜店消費,與疑似藥頭的乙攀談套話,錄下乙交易毒品的方式,後來乙因
販毒被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之對話錄音,因屬警察辦案技巧之運用,其取得之自白均可作為證據
(B)甲與乙之對話錄音,雖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知義務,只要事後補正,仍得作為證據
(C)甲與乙之對話錄音,雖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告知義務,只要乙之陳述出於自由意志,
即得作為證據
(D)甲與乙之對話錄音,因屬警察監聽手段之運用,其並未負有告知義務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依題意,後來乙因販毒被捕,故與乙攀談並錄...
未解鎖
通訓保障監察法第3條(通訊之定義)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