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為保障學生學習權,高中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唯總招生名額以百名為限,且生師比不得高於?
(A)十比一
(B) 八比一
(C) 六比一
(D) 十五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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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0), B(71), C(38), D(158), E(0) #34741
統計: A(560), B(71), C(38), D(158), E(0) #34741
詳解 (共 3 筆)
#642909
高中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唯總招生名額以百名為限,生師比不得高於1/10 (記法:實驗,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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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56
總招生名額:
實驗高級中學之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三百人;其附設辦理教育實驗之國
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或職業類科者,全校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千人。
師生比:
實驗高級中學之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
引自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第11條(100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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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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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 4 條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 育。 |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 ,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 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 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 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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