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公立高級中學同時辦理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者,其合計名額以百分之多少為原則?
(A)三十
(B) 四十
(C) 五十
(D) 法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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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3), B(1381), C(513), D(113), E(0) #34747
統計: A(1323), B(1381), C(513), D(113), E(0) #34747
詳解 (共 7 筆)
#34868
第12條
--98年2月5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
| 一、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
| 二、申請入學: |
|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
| (二)各公立高級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
|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
|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
| 前項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
--98年2月5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
|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
| 一、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比例。 |
| 二、申請入學: |
|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同時辦理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者,其合計名額以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
| (二)各公立高級職業學校: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
|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
| 三、登記分發入學:以核定招生名額扣除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之名額。 |
| 前項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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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907
二、擴大辦理期:101學年度起
(一) 各公立高中:免試入學名額占核定招生名額的40%以上為原則。
(二) 各公立高職:免試入學名額占核定招生名額的60%以上為原則。
(三) 各公私立五專及私立高中職:免試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的70%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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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149
高中高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實施期程及比率
在宣導推動期(99學年度及100學年度),各高中、高職及五專參與擴大免試入學,並提供5-35%免試入學名額比率。
擴大辦理期及全面實施期的免試入學比率規劃如下:
一、 擴大辦理期:
(一) 101學年度: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總招生名額達55%以上。
(二) 102學年度: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總招生名額達65%以上。
二、全面實施期:103學年度起
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名額占核定總招生名額達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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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11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14條【修正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例如下:
一、免試入學及申請入學: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二)各公立職業學校:占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以上。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二、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
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
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
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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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67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申請入學:
| (一)各公立高級中學: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同時辦理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者,其合計名額以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
| (二)各公立高級職業學校: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
| (三)各私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申請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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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768
二、擴大辦理期:101學年度起
(一) 各公立高中:40 %
(二) 各公立高職:6 0%
(三) 各公私立五專及私立高中職:70 %
(一) 各公立高中:40 %
(二) 各公立高職:6 0%
(三) 各公私立五專及私立高中職: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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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13
教育部為了體現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從本(99)年度起實施「擴大高中職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在宣導時期(99
學年度至100學年度)各公私立五專及私立高中職之免試入學名額以核定招生名額的百分之多少為原則?
(A)35%(B)40%(C)60%(D)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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