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相較於之前的特殊教育法,下列何者是98年特殊教育法新增的特色
(A) 定施實施特殊教育評鑑
(B) 從寬編列特教經費
(C)身心障礙學生就讀的普通班應減少人數
(D)身心障礙兒童的特殊教育實施,應自三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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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249), C(77), D(359), E(0) #84788

詳解 (共 9 筆)

#607343

現在最新的已經改成2歲囉!

特殊教育法(102年1月23日修正)

第23條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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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5

題幹說"新增"

B是以前就確立了,只是稍作修改(中央4.5%)

D以前只說要向下延伸至三歲,現在是確立應自三歲開始
我是這樣判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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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510
這題B比較合適吧!
因為D上次修改就提到了,只是從得改成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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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71

不懂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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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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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316
查98的修正沿革

A在第四十七條  首次出現在特教法中 
但是它原本就存在於施行細則中 規定是二年 改為三年 然後搬到特教法中

B-經費是第九條- 選項中的「從寬」一詞 在86年首次出現 所以不是98年特色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修正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外,刪除第二句中「視需要」文字,並增訂中央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費及業務經費等規定。

C減少人數的規定在第二十七條
它在86年的第十四條就出現了,只是換條號,還有增加教師助理之類的敘述

D 三歲的規定
這邊查到兩次有提到
一次是 九十年的第九條  提到的是 「向下延伸至三歲」 但末段提到要在六年內逐步完成
再來就是九八年的第二十三條   早期療育 三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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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 分析各選項
A 定期實施特教評鑑 - 本來就有定期實施了   應該是 二年一評改為三年一評
B 從寬編列特教經費 - 本來就是從寬編列了   寫 3%改為4.5%會比較完整
C 減少班級人數 - 本來就有減少了
D 三歲 - 雖然說九十年那次也有提到向下延伸的概念 但有分六年逐步完成的彈性規定,而這次則是確實要求要從三歲開始實施早療 

所以D比較適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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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65

還是不懂+1


之所以會去選B,是因為看見"從寬"就自然而然的認為3→4.5%:變寬了!!

有求高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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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8

為什麼不是B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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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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