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即使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的狀態,還是需要幾年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一
次?
(A)五年
(B)十年
(C)六年
(D)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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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5), B(76), C(33), D(9), E(0) #2194458
統計: A(745), B(76), C(33), D(9), E(0) #2194458
詳解 (共 1 筆)
#3789343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但其障礙類別屬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免予書面通知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視個案狀況進
行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
,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具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
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
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
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但其障礙類別屬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免予書面通知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視個案狀況進
行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
,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具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
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
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
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也就是滿五年之後,不用再重新鑑定,政府直接幫你換發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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