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共同投標之採購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招標文件中未載明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廠商採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機關仍得接受
(B)共同投標廠商之家數上限,得免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C)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之案件,廠商單獨投標並無不可
(D)以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者,亦屬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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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26), C(827), D(42), E(0) #1893642
統計: A(47), B(26), C(827), D(42), E(0) #1893642
詳解 (共 3 筆)
#3546447
(A)機關允許→才能共同投標
(B)、(C)
共同投標辦法-第 4 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
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
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D)採購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所稱「共同投標」係指2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
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或勞務之
行為。聯合技師事務所係技師事務所型態之一,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係以聯合技師事
務所之名義對外表示意思,並為簽定與履行採購契約之主體,其為單獨之廠商,並非2
家以上之廠商,故以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者,並非共同投標。(工程會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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