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甲男生性風流,瀟灑倜儻,與其妻離婚後,開設國標舞訓練班教授學徒,單身成年之乙女前來學舞;甲知悉乙迷戀自己之舞技,乃乘機告知乙若同意發生性行為,即認真教導一流舞技,乙因怕甲生氣不好好教導而同意與甲發生性行為;惟事後甲疏離乙,乙憤而提出告訴。試問:依學理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
(A)刑法第225 條乘機性交罪
(B)刑法第228 條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
(C)刑法第229 條詐術性交罪
(D)不成立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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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607), C(104), D(732), E(0) #267927

詳解 (共 7 筆)

#3486421
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487號判例:

「刑法第228條犯罪之成立,須以因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之為要件。被告甲男,雖有教舞之事實,但其對於來學之人,既屬一任自由,並無法律上或規則上支配與考核勤惰之權,自不同於學校學生,廠店藝徒,有支配服從之關係。」
本題中雖有師生關係,但學習與否乃學生自由,非如一般學校有考核學生之權,不生權勢關係,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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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367
雖然是師生,沒有絕對服從、威脅不可抗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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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5777
乙因怕甲生氣不好好教導而同意與甲發生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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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365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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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054
似乎無不得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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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7082
合理懷疑 這出題老師難道是在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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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0832
這題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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