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甲欲殺害其同事乙,而將此想法告知開設藥房的好友丙,要求其提供毒藥。丙雖然不苟同,但礙於朋友情陎,為免與其正陎爭執,只好以其他維他命藥丸充當毒藥給甲。甲收下後信以為真,乃利用機會在乙所喝飲料之中摻加該藥丸。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B)殺人罪之不能未遂(不能犯)
(C)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D)殺人罪之誤想犯(幻覺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764), C(1283), D(56), E(0) #269582
統計: A(21), B(764), C(1283), D(56), E(0) #269582
詳解 (共 10 筆)
#307263
應該改為C,現在刑法修政後應為障礙未遂,這是是舊題目來的吧,以前的話是不能犯,不能犯不處罰,現在修正後的刑法從嚴解釋應為障礙未遂。
刑法§25(普通未遂,障礙未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如甲以為乙在家,欲殺乙,朝乙家開槍,乙因為外出而逃過一劫,甲之行為屬障礙未遂。
刑法§25(普通未遂,障礙未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如甲以為乙在家,欲殺乙,朝乙家開槍,乙因為外出而逃過一劫,甲之行為屬障礙未遂。
刑法§26(不能未遂)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不能犯指出於重大無知的不能犯(絕對不能)可分為:
①客體不能(誤認客體之存在):如誤以稻草人為仇人而舉槍殺之。
②手段不能:如以玩具槍殺人。
在新刑法及新實務(95決議)背景下,過去一些為不能犯之案例,應嚴格解釋為障礙未遂。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user-100001705444557.htm#ixzz1qwTg58RD
①客體不能(誤認客體之存在):如誤以稻草人為仇人而舉槍殺之。
②手段不能:如以玩具槍殺人。
在新刑法及新實務(95決議)背景下,過去一些為不能犯之案例,應嚴格解釋為障礙未遂。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user-100001705444557.htm#ixzz1qwTg58RD
47
2
#1121544
甲是知道毒藥有毒的
12
0
#811752
以重大無知說的標準 仍有危險 非不能未遂
11
0
#2717253
依據主客觀混和理論 答案 C
7
0
#305509
有無危險,實務上,採具體危險理論:行為人主觀上的認知(他是毒藥)+一般人立於行為人的立場所認知的事實(應該也會認為她是毒藥),這樣的話應該就不是不能犯不是嗎?請問有人能解釋一下嗎?
5
0
#319385
我也是選C ......-_-
2
0
#280260
有人可以解釋嗎? 我覺得是Cㄟ...
2
1
#317454
我選(C),答案也是(C),請阿摩修改答案.
1
1
#307017
我也選C....有刑法的高手可以說明嗎?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