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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61.甲欲殺害其同事乙,而將此想法告知開設藥房的好友丙,要求其提供毒藥。丙雖然不苟同,但礙於朋友情陎,為免與其正陎爭執,只好以其他維他命藥丸充當毒藥給甲。甲收下後信以為真,乃利用機會在乙所喝飲料之中摻加該藥丸。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A)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B)殺人罪之不能未遂(不能犯)
(C)殺人罪之障礙未遂
(D)殺人罪之誤想犯(幻覺犯)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4/03)
應該改為C,現在刑法修政後應為障礙未遂,這是是舊題目來的吧,以前的話是不能犯,不能犯不處罰,現在修正後的刑法從嚴解釋應為障礙未遂。刑法§25(普通未遂,障礙未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如甲以為乙在家,欲殺乙,朝乙家開槍,乙因為外出而逃過一劫,甲之行為屬障礙未遂。 刑法§26(不能未遂)行為不能發.....看完整詳解
14F
Dean 大一下 (2019/10/24)
不能未遂,依刑法第26條之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障礙未遂,依刑法第25條之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15F
把握時間 大四下 (2020/08/12)

甲主觀認為那顆維他命可以殺害乙-->成立271的障礙未遂

16F
宇凡ig:Yu_Fan_2 高三上 (2021/09/08)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甲之行為未有重大無知(德國通說)或客觀上具體危險之欠缺(實務),所以依照學說與實務見解,都是普通未遂,而非不能犯。

補充:調和具體危險與印象理論(重大無知)之最高法院判決101台上4645:「具體危險說與重大無知說(印象理論)兩說,不論採取何說,均係以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判斷危險之有無。」
 
依此判決,以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判斷危險之有無,本案亦為普通未遂。

另外本案為普通未遂之原理亦可按:
106台上33述之普通障礙未遂:「......一時偶然原因......」

1961.甲欲殺害其同事乙,而將此想法告知開設藥房的好友丙,要求其提供毒藥。丙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