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甲與乙係同父異母之兄弟,兩人雖住在一起,但素來不合。某日,A銀行將乙所申請的信用卡以郵寄的方式送達至甲乙家中,剛好乙外出,而由甲代領。甲因本身尚無信用卡且欲藉此機會佔乙便宜,遂將該信用卡據為己有,並以供行使之意思而在該信用卡之背陎偽簽乙之姓名。問甲之行為應成立下列何罪?
(A)第三二0條竊盜罪
(B)第二0一條之一偽造信用卡等電磁記錄物罪
(C)第二一七條偽造署押罪
(D)第二0一條偽造有價證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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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9), B(463), C(930), D(100), E(0) #269590

詳解 (共 8 筆)

#811822
A 重點不在是否告訴乃論(不管有沒有告,構成要件還是該當),而是甲之竊盜行為成立的是324(親屬間竊盜),不是320(普通竊盜)。
BD 該信用卡係真卡,不生偽變造問題。信用卡雖屬有價證券,偽變造之自成立偽變造有價證券罪(章),惟卡片類係規定於201-1,非201。
C 偽簽乙名自然是217偽造署押,且同時該當210。210常包含/吸收217,通常只論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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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8883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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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0735
【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

【決議全文】討論事項: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二年法律座談會提案刑事類第八號
一、提案機關: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二、法律問題:某甲在購入之偽造信用卡背面簽名欄,任意偽簽「張三」之姓名,其偽簽「張三」姓名之行為,係犯偽造私文書罪或犯偽造準私文書罪?
三、討論意見:
乙說: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某甲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決議:採乙說。


https://tps.judicial.gov.tw/about/index.php?parent_id=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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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9221
信用卡寄到乙家信箱,這時乙根本不知道信用...
(共 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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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991
不是竊盜罪的原因應該是 竊盜罪於同財共居親屬須屬告訴乃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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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8891

所謂「印文」,指的是蓋用印章後所顯示的文字。

 

所謂「署押」,指的是手寫的簽名以及按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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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6489

(C)第二一七條偽造押罪 

修改為

(C)第二一七條偽造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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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7724
會構成210嗎?他內容是對的欸 偽造定義不是要不實內容嗎??那張信用卡的確是他簽的那個人名字啊 應該不會構成210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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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98295
未解鎖
刑法第 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共 4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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