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下列何種情形,甲之行為應成立犯罪?
(A)足球隊員甲在足球比賽時,故意對對方球員乙犯規鏟球,致乙跌倒在地、 右腿膝蓋摔裂
(B)先生甲威脅其太太乙,如再不與之發生性行為,就要離婚
(C) 甲於市區以時速五十公里駕車行駛,突然間行駛在前方五公尺的貨車所裝載之紙箱紛紛掉落,甲為閃避這些紙箱而緊急將方向盤轉向右側,結果竟撞到在路旁散步之老翁乙,頭部著地不幸身亡。
(D) 市公所清潔隊長甲過年時接受某商家為感謝其終年辛勞而致贈的水果禮盒乙盒與茶葉乙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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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358), C(876), D(179), E(0) #269595
統計: A(313), B(358), C(876), D(179), E(0) #269595
詳解 (共 10 筆)
#808185
不是把人撞死就當然成立犯罪,若有死亡結果但不可歸責,行為人就無罪。
276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前方視線不佳且有危險之虞(甲反應不及甚至可推測未保持安全距離),仍達到市區速限之50公里,甲應預見有危險,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主觀有過失。
276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前方視線不佳且有危險之虞(甲反應不及甚至可推測未保持安全距離),仍達到市區速限之50公里,甲應預見有危險,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主觀有過失。
違法性層次,緊急避難衡平性不會通過,應為避難過當。
罪責層次,甲無阻卻罪責事由,有責。
結論:甲成立276,但得減免。
結論:甲成立276,但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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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596
A 乃可容許風險,受害者事前清楚該運動風險亦接受而參與之 (這是不容許風險的話都不要辦運動比賽了)
B 交往得下去就結婚,交往不下去就離婚,屬民事範圍 (若為恐嚇危害其人身安全,才有305)
D 清潔人員不屬公務員,不成立公務員收賄。
B 交往得下去就結婚,交往不下去就離婚,屬民事範圍 (若為恐嚇危害其人身安全,才有305)
D 清潔人員不屬公務員,不成立公務員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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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754
C我是從緊急避難的觀點去看,緊急避難需要做法益的衡量,題中為閃避紙箱侵害的三人生命法益,有過當之情事,按24條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有成罪之可能!!
至於B,個人淺見~
強制——行為人無「強暴、脅迫」之行為 (行為人僅口頭警告)
恐嚇——未達自一般人立場及考量被害者之特殊情事,已生畏怖之情狀 (大不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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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7771
50 km/hr 大約= 13.8888888... m/s
距離/速度=時間
5/13.8 大約=0.36秒
我以一個數學系的專業來看
你吞一口口水就會超過0.36秒了 何況要閃箱子
題外話
B沒有強制或恐嚇嗎?
5F說的B不太標準
恐嚇要件
1.行為人可以支配該惡害告知他人
2.以加害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
3.致使心生恐懼
性自主不算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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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087
C應該是要先煞車,再注意旁邊有沒有人,然後再繞過紙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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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5781
市公所清潔隊長是刑法上公務員喔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62097 2020-10-25 09:42
台中市林姓男子年約20多歲,但他在今年3月間,在倒垃圾時與太平區的朱姓清潔隊員爆發口角,林當場以台語辱罵朱「不成囝仔」,經朱錄影存證後,提出妨害公務告訴,台中地院審理時,林否認犯案,辯稱只有罵「不成材」,且不成材是他的口頭禪,但不被法官採信,依侮辱公務員罪,判拘役40天,得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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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3711
煞車很重要只能說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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