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幾日?
(A)10 
(B)5 
(C)7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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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371), C(158), D(17), E(4) #1513615

詳解 (共 1 筆)

#5485864

第 15 條

1.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2.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3.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4.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5.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6.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7.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8.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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