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種情況,可歸類於不動產估價價格種類中之正常價格?
(A)實價登錄經主管機關篩選之價格
(B)臺北市精華區標售國有土地價格
(C)土地徵收補償所查估之市價
(D)實價課稅經主管機關認定低報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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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1), B(122), C(2253), D(23), E(0) #1711908

詳解 (共 9 筆)

#2920085
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2條,有關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前項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值。又依第8條計價方式查估之各項國有財產價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應循估價作業程序提交所屬各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審核,並依規定將審核結果報由國有財產署提交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所以臺北市精華區標售國有土地價格應非正常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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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2564
正常價格為正常交易合理價格實價登錄為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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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724
技術規則所述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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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206
(A)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不動產買賣案件實際資訊,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並整理後,提供查詢之資訊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交易標的:土地地號、建物門牌、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二、價格資訊:不動產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交易總價等資訊。
三、標的資訊:交易年月、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建築完成年月、總樓層數、移轉層次、建物現況格局、有無管理組織、有無電梯、車位類別、車位面積、車位所在樓層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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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第2點1項:
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但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與其他公有土地辦理交換者,依財政部核定交換日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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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第2點2項:
前項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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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第3點:
依本計價方式查估評定或計算之國有財產價格,得為讓售價格、標售底價、贈與價格、交換價格或其他計算國有財產之價格;並得作為計算租金或地上權權利金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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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第8點1項:
依本計價方式查估之各項國有財產價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應循估價作業程序提交所屬各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審核,並依規定將審核結果報由國有財產署提交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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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第8點2項:
他機關或機構查估之國有財產價格,經行政院或財政部交付複估者,得由國有財產署逕提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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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標售價格訂定方式為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 第8點1項之內容,由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非以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故不是正常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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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
二、比準地:指地價區段內具代表性,以作為查估地價區段內各宗土地市價比較基準之宗地,或作為查估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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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所得稅法 第108-2條1項:
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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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108-2條2項:
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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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108-2條3項: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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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合一稅採實價課稅,納稅義務人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依實際交易價格誠實申報,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低報收入或虛列成本費用,否則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將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故實際交易價格才是正常價格,經國稅局認定為低報價格者,非正常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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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2319
內政部版的實價登錄已經做“篩選”,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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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6794

標售就會產生競標,價格不是正常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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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569
那為什麼A不是?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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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4854

查估之「市價」,基本上是估價師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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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904
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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