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關於決定一定之數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其表示有不符合時,法院即不必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
(B)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號碼為準
(C)以文字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高額為準
(D)以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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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17), C(278), D(2227), E(0) #163819
統計: A(45), B(117), C(278), D(2227), E(0) #163819
詳解 (共 6 筆)
#439695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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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609
下列關於決定一定之數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其表示有不符合時,法院即不必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
~錯誤。
(B)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號碼為準~錯誤。[ 應以<文字>為準。 ]
(C)以文字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高額為準 ~錯誤。[ 應以<最低額>為準。 ]
(D)以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正確。
~解析 :
民法第4條(確定數量之準則(一)-文字)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其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5條(確定數量之準則(二)-最低額)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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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81
C.D:以文字(民第四條)、最低額(民第五條)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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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9428
價高者得 (德)
法院沒有道德,所以裁量時選最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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