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五歲之甲將乙之車窗打破,則:
(A)甲有識別能力時,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甲無行為能力,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無識別能力時,甲之法定代理人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無行為能力,故僅負一部分責任
統計: A(2210), B(1212), C(195), D(132), E(0) #163824
詳解 (共 10 筆)
五歲之甲將乙之車窗打破,則:
(A)甲有識別能力時,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正確。
(B)甲無行為能力,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C)甲無識別能力時,甲之法定代理人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D)甲無行為能力,故僅負一部分責任
~解析 :
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分擔)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法條內涵之講解 :
一、民法第187條第一項 :是在說如果「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時是無法「辨識」他到底在做甚麼的時候,那就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如果「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在行為時知道他在做甚麼的時候,那就是由他和他的「法定代理人」一起負損害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法定代理人」,包含「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下)、及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20歲),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如果:
有行為時「有識別能力」-->連帶與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由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87條第二項 :「犯罪行為人」之「父母」可用民法第187條第二項之規定,「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提出抗辯,以求
免責。但當事人要舉出已善盡監管責任之證據,並得法官之認同與採信,才有可能免去責任。否則是很難擺脫賠償之命運。一般來說,父母要企圖免責,是非常困難的。
三、民法187條第三項 :是一項「衡平責任」,又稱「富人責任」。
(一)該行為人及法定代理人原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本條項依通說之見解,係為使經濟力較強之行為人予以相當之補償,是個道德化之規範。
(三)在<德國>又稱為「富人責任」,此時權衡的中心在<經濟>,換言之,若行為人經濟不佳時,即可免賠民法。
四、民法第187條第四項 :限於「已滿20歲」而且「無監護宣告之人」才適用之。
(一)若為「無行為能力」,請用187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二)他人,指的是「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人以外之人。
(三)侵權行為(參民法184條),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主觀上必須有「責任能力」、「故意過失」,而「無意識」之人,因為行為時為「無責任能力」,根本不用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因此,才創造出如上所述「富人責任」,亦用<經濟>考量之。
| 第 187 條 |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
| 行為人有識別 | 行為人無識別 | |
| 法定代理人有疏忽 | 行為人+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 法定代理人無疏忽 | 行為人 | 衡平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