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權利,非屬憲法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
(A)設定住居所
(B)旅行
(C)入出國境
(D)駕駛汽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7), B(297), C(371), D(5864), E(0) #2436635
統計: A(147), B(297), C(371), D(5864), E(0) #2436635
詳解 (共 10 筆)
#4578462
釋字第558號解釋
國安法就人民入出境須經許可之規定違憲?
---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89
0
#4528458
釋字第699號宣告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於不妨害社會秩 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此一行動自由並涵蓋駕駛汽車或 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
65
1
#4641713
(D)駕駛汽車屬人身行動自由
51
5
#4238036
解釋字號
釋字第558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92 年 04 月 18 日
解釋爭點
國安法就人民入出境須經許可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19
1
#5997235
(D) 駕駛汽車→一般行為自由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