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未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 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B)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尚 無不符
(C)內政部移民署對受驅逐出國之外國人,就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得逕以行政處分暫予收容,非憲法所 不許
(D)為阻絕傳染病之傳染蔓延,施以強制隔離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8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 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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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4), B(4081), C(1223), D(360), E(0) #2436640

詳解 (共 6 筆)

#4225698

(A)正確

釋字763:

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


(B)錯誤

釋字762:

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是和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題目是尚無不符)


(C)正確

釋字708

綜上所述,系爭規定授權入出國及移民署對受驅逐出國之外國人得以行政處分暫予收容,其中就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固非憲法所不許,惟對受收容人必要之保障,雖於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已修正增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八項,規定收容之處分應以當事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並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但仍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難認已充分保障受收容人之基本人權,自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正當法律程序有違;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系爭規定由入出國及移民署逕為處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亦牴觸上開憲法規定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D)正確

釋字69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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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55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正當法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就其徵收之土地,未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致其無從於充分資訊下, 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釋字第763號【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案】土地法第219條第1項規定逕以「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之次日」為收回權之時效起算點,並未規定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被徵收土地之後續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致其無從及時獲知充分資訊,俾判斷是否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


(B)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尚 無不符 

釋字第762號【審判中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案】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C)內政部移民署對受驅逐出國之外國人,就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得逕以行政處分暫予收容,非憲法所 不許 

釋字第708號【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查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系爭規定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在儘速將外國人遣送出國,非為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則在該外國人可立即於短期間內迅速遣送出國之情形下,入出國及移民署自須有合理之作業期間,以利執行遣送事宜,例如代為洽購機票、申辦護照及旅行文件、聯繫相關機構協助或其他應辦事項,乃遣送出國過程本質上所必要。因此,從整體法秩序為價值判斷,系爭規定賦予該署合理之遣送作業期間,且於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D)為阻絕傳染病之傳染蔓延,施以強制隔離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8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 違背 .

釋字第690號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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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8072
(C) 內政部移民署對受驅逐出國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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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950
X(B)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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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4133
可以理解J762就是講審判中,那前提是釋字要夠熟,釋字如果不熟,考試突然出了一個B選項,那要怎麼知道他說的是刑訴33第2項還是指【羈押審查程序】的【有辯護人之被告】,因為根據刑訴33-1第3項,羈押審查程序中有辯護人之被告的確只能透過辯護人閱卷,題目是否還是不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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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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