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釋憲聲請案,何者依法應不受理?
(A)法官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B)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C)立法委員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D)人民就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
統計: A(291), B(206), C(475), D(6680), E(0) #2436647
詳解 (共 10 筆)
聲請解釋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類題:
Q.關於聲請解釋憲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刑事訴訟之被告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後,即得聲請解釋憲法
(B)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得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C)地方法院法官就所受理案件適用之法律,即便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亦不得聲請解釋憲法
(D)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不得聲請解釋憲法
*地方行政機關對同級立法機關議決事項發生執行之爭議時,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處理,尚不得逕向本院(司法院)聲請解釋。
*憲法訴訟法施行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04 日, 則B答案也正確
Q.依憲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憲法疑義與權限爭議之聲請,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中央或地方機關均得聲請
(B)地方機關之聲請均應經由中央監督機關層轉
(C)聲請人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得聲請解釋憲法
(D)聲請人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時,得聲請解釋憲法
Q.依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不屬於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之類型?
(A)其所受確定終局裁判中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判例是否違憲
(B)其所受確定終局裁判中所適用之法規命令是否違憲
(C)其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是否違憲
(D)其所受確定終局裁判中所適用之地方自治條例是否違憲
憲法訴訟法第 一 節 國家機關、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憲法訴訟法第 48 條
前條之法規範牴觸憲法疑義,各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得自行排除者,不得聲請。
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補充(C):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關於A 法官對命令的疑慮,不是拒絕適用嗎?
刑事訴訟法
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憲法訴訟法
第三章 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第三節 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第59條(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法規範或裁判違憲判決之要件,及聲請人應遵守不變期間之規定)
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 人民就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聲請解釋→於確定終局判決,應用盡救濟途徑,始得聲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