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統一解釋法律,應有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B)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C)宣告命令牴觸憲法,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D)審理違憲政黨解散案件,應組成憲法法庭
統計: A(3149), B(986), C(1605), D(197), E(0) #2436648
詳解 (共 10 筆)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人過半數同意
2.立法院院會議案: 立委1/3開議、出席1/2(過半)決議同意通過
3.立法院對總統彈劾: 立委1/2提議、全體2/3決議,聲請大法官審理,憲法法庭判決成立,總統解職。
4.立法院對總統罷免: 立委1/4提議、全體2/3同意
選舉人總額1/2(過半)投票、有效票1/2(過半)同意
5.變更領土 :立委1/4提議、全體3/4出席,出席3/4決議
公告半年、有效票超過選舉人總額1/2複決
6.立法院覆議: 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7.立法院開臨時會: 總統之咨請、立法委員1/4以上之請求。
8.立委婦女當選保障: 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1/2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憲法訴訟法把法律違憲審查從本來的2/3+2/3改為2/3+1/2(跟命令一樣)
但是111年1月4日才上路,所以題目要看清楚是問哪個法
本題就很巧妙的故意沒問這個
(A)統一解釋法律,應有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
於解釋案件之可決人數,解釋憲法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
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B)審理解釋案件,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C)宣告命令牴觸憲法,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D)審理違憲政黨解散案件,應組成憲法法庭.
憲法訴訟法
A、C第87條(審理統一解釋案件,受理及評決應有大法官參與評議之人數;未達同意受理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本章案件之受理及其評決,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評議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受理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B第25條(審理第五章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第六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應本於言詞辯論為判決)
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除前項所列案件外,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大審法 第 13 條
B
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
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前項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