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
(A)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
(B)國家各機關之組織事項
(C)重要事項
(D)執行法律之細節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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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325), C(648), D(4959), E(0) #2436654
統計: A(191), B(325), C(648), D(4959), E(0) #2436654
詳解 (共 7 筆)
#4225535
第 5 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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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3997
D:參考釋字443號理由書
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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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264
(D)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事項→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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