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者,何者正確?
(A)研究法學並曾擔任立法委員 9 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B)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10 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C)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 12 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 5 條第 4 項所定主要法律科
目 8 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D)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20 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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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 B(734), C(1459), D(357), E(0) #1707824
統計: A(81), B(734), C(1459), D(357), E(0) #1707824
詳解 (共 8 筆)
#2516286
第 四 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
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
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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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1912
摩友之前有分享過口訣,我臨時找不到資料來源,分享我自己的筆記..(超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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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3877
23 依司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具有大法官資格?
(A)曾任立法委員十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B)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C)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D)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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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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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2580
TO樓上,您貼的是司法院組織法104年修法之前的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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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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