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見解,立法權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人事決定權可以採取之制衡方
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規定由多元之人民團體組成提名委員會,提出獨立機關重要成員之名單,交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B)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黨
(C)賦予獨立機關重要成員任期保障、規定法定去職原因或設計交錯任期
(D)對於獨立機關重要成員之資格加以限制
統計: A(923), B(1035), C(160), D(244), E(0) #1707825
詳解 (共 10 筆)
然鑑於通傳會所監督之通訊傳播媒體有形成公共意見,以監督政府及政黨之功能,通訊傳播自由對通傳會之超越政治考量與干擾因而有更強烈之要求,是立法權如欲進一步降低行政院對通傳會組成之政治影響,以提昇人民對通傳會公正執法之信賴,而規定通傳會委員同黨籍人數之上限,或增加通傳會委員交錯任期之規定,乃至由立法院或多元人民團體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等,只要該制衡設計確有助於降低、摒除政治力之影響,以提昇通傳會之獨立性,進而建立人民對通傳會能超然於政黨利益之考量與影響,公正執法之信賴,自亦為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所許。至於立法院或其他多元人民團體如何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立法者雖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仍以不侵犯行政權之核心領域,或對行政院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為限。
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部分,及同條第五項「本會應於任命後三日內自行集會成立,並互選正、副主任委員,行政院院長應於選出後七日內任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行政院院長推薦之委員視同執政黨推薦人選」等規定,於憲法第五十六條並無牴觸。
釋613
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部分,及同條第五項「本會應於任命後三日內自行集會成立,並互選正、副主任委員,行政院院長應於選出後七日內任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B);行政院院長推薦之委員視同執政黨推薦人選」等規定,於憲法第五十六條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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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之制衡,一般表現在對用人資格之限制(D),以確保獨立機關之專業性,暨表現在任期保障與法定去職原因等條件之設定上(C),以維護獨立機關之獨立性,俾其構成員得免於外部干擾,獨立行使職權。
下列何者之任命,須經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A)行政院院長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C)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D)主計長
11 依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對於獨立行政機關之委員不再具有人事決定權
(B)法律不得規定獨立行政機關委員之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
(C)立法機關不得完全剝奪行政院對於獨立行政機關委員之人事決定權
(D)法律得規定,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提名獨立行政機關之委員
補充(本以為行政院下面的都不用

關於(A),題目已經說"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人事決定權",所以這裡應該不是提到行政院底下的其他委員會,所以(A)的錯誤,應該不是在這;錯誤應該是在,"如何參與行政院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指 人事決定,應該還是在行政院手上,並非由"多元之人民團體"來操控決定。
(A)規定由多元之人民團體組成提名委員會(指行政院底下的委員會如客委會、原住民委員會、僑委會或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中央選舉委員會等等。),提出獨立機關重要成員之名單,交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憲法第56條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行政院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不管行政院底下那個部會的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單獨任命,立法院不得行使同意權。 所以行政院底下各部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總統任命,亦不需立法院行使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