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1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幾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A)11職等
(B)12職等
(C)13職等
(D)1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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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6), C(550), D(56), E(0) #247874

詳解 (共 1 筆)

#547947
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 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 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 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 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 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 11 條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或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合計不得超 過二十九處、局、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 處、局、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 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 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前項一級單位得置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得置副首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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