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狹義司法權的 作用?
(A)憲法解釋
(B)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裁判
(C)公訴權之行使
(D)公務員懲戒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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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6), B(470), C(3881), D(1048), E(0) #2331671

詳解 (共 10 筆)

#4070030

釋字392解釋

狹義司法機關(法官):

具國家裁判性作用(民刑事裁判、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政黨違憲解散審理之行為。

 

廣議司法機關(法官+檢察官)

國家裁判性作用+檢察機關(偵查與追訴犯罪、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憲法第8條之司法機關集為此意義。

 

摘錄-憲法讀本24組經典主題(劉沛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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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2594

自我筆記之十一:

公訴、刑事起訴、刑事控告、刑事檢控是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程序

檢方提出公訴,被害人提出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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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241

釋字第392號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省略)


狹義司法:

  1. 民刑事之裁判權限
  2. 國家裁判性之作用(司法權獨立之涵義者):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違憲政黨解散之審理等(憲法第七章所規定之司法院地位、職權),與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之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公務員之懲戒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第四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廣義司法:

達成狹義司法之目的所關之國家作用(即具有司法性質之國家作用)

包含狹義司法+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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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1132
Q2.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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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4560
狹義(審判):民刑行政訴訟審判、公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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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4667
個人二百五判斷 
憲法第77條,78條 有講到 ABD,沒有C
我是想成狹義因該就是明文規定
形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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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854
(一)狹義之司法機關1.審判機關、懲戒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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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6125
【司法權之狹義與廣義】狹義司法權即固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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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1055
狹義之司法機關(憲§77) e.g.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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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825
狹義 應該指的是審判類的吧廣義 就是非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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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66777
未解鎖
2.         2 .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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