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狹義司法權的
作用?
(A)憲法解釋
(B)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裁判
(C)公訴權之行使
(D)公務員懲戒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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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6), B(470), C(3881), D(1048), E(0) #2331671
統計: A(1706), B(470), C(3881), D(1048), E(0) #2331671
詳解 (共 10 筆)
#4070030
釋字392解釋
狹義司法機關(法官):
具國家裁判性作用(民刑事裁判、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政黨違憲解散審理之行為。
廣議司法機關(法官+檢察官)
國家裁判性作用+檢察機關(偵查與追訴犯罪、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憲法第8條之司法機關集為此意義。
摘錄-憲法讀本24組經典主題(劉沛老師
367
1
#4062594
自我筆記之十一:
公訴、刑事起訴、刑事控告、刑事檢控是檢察官代表國家對被告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程序
檢方提出公訴,被害人提出自訴
191
0
#4208241
釋字第392號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省略)
狹義司法:
- 民刑事之裁判權限
- 國家裁判性之作用(司法權獨立之涵義者):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違憲政黨解散之審理等(憲法第七章所規定之司法院地位、職權),與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之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第四項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廣義司法:
達成狹義司法之目的所關之國家作用(即具有司法性質之國家作用)
包含狹義司法+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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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4667
個人二百五判斷
憲法第77條,78條 有講到 ABD,沒有C
我是想成狹義因該就是明文規定
形式吧!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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