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對立法院調查權之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行政首長的行政特權事項,立法院仍得逕行調查,不受干涉
(B) 立法院必要時得經委員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
(C) 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得經院會決議行之
(D) 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統計: A(126), B(587), C(166), D(4548), E(0) #32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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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85 號解釋
(A)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B)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C)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
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
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
釋字585:
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惟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委員會)。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