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因廢止或變更行政法規而生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問題時,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行政法規因情勢變遷而停止適用者,仍應維護人民之信賴利益
(B)人民之信賴利益如應受保障時,不得廢止該行政法規
(C)裁量基準雖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之法規範,仍得為信賴基礎
(D)法規命令雖重大明顯牴觸法律,於宣告該法規命令無效前,人民對其之信賴仍值得保護
統計: A(1267), B(172), C(2328), D(412), E(0) #3143447
詳解 (共 9 筆)
釋字525號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
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解題】
因情勢變遷而停止適用者 → 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法規命令雖重大明顯牴觸法律 → 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裁量基準 → 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不亞於行政處分 → 值得保護
【延伸/補充】
情事變更原則
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公平時,就應該隨著情事變更調整契約內容,以符合公平
1.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
2.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
3.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 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 (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 係因主張權 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
4.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 不在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