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學者S. R. Arnstein從權力觀點,提出「公民參與階梯」(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的概念,請問下列何者是其公民參與類型中,影響力涉入公共事務最深者?
(A)授權
(B)控制
(C)協商
(D)合夥
統計: A(1696), B(5269), C(720), D(792), E(0) #394076
詳解 (共 10 筆)
~精修 (二) :
美國學者 ( Arnstein ) 於 1969年提出了「公民參與階梯」理論(The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Arnstein ),按其「權力分享」的「程度」,提出了「八個社會政治參與」的「層次」﹕
一、「第一層」→ 「操縱」=「單方控制」 ( Manipulation ): 這個「層次」的「公民涉入」可以說是「全無」,人民「沒有」任何的「參與機會」或「參與管道」。 ※「所有」的「政府公共政策運行」,皆為「政府」-「單向控制」。
二、「第二層」→ 「教化」=「政策治療」 ( Therapy ): 此觀點認為,「政府」的「公權力運行」,並「不須」要「公民涉入」,其「政策運行」為「政府意志」的「單方貫徹」。 ※僅須於「政策」發生「錯誤」,或「損害人民權利」之時,「事後彌補」即可。 三、「第三層」→ 「通知」=「告知」=「政策告知」 ( Informing ): 在這個階段,「公民涉入」的「程度」又「弱」了一些,這個層次的「政府權力運作」,僅為政府「單向」、「片面」的「運行」。 ※ 而「非雙向」的「政策意見交流」。
四、「第四層」→ 「諮詢」=「協商」=「政策諮商」 ( Consultation ): 政府「重要」的「公權力運作」,尤其如果是「牽涉」到「人民權利」的「得喪變更」的話,那「政府」應該要與「授政策衝擊」的「利害關係人」進行「商議」。 ※ 讓「公民意見」注入「政府政策」的「形成」。
五、「第五層」→ 「勸解」=「安撫」 =「政策安撫」 ( Placation ): 這個層次的「政府態度」,它「輕蔑公民」的「意見」,認為「公民參與」是「麻煩」而「棘手」的事務。 ※ 所以「政府」的「公民參與運作」,乃是「有限」的「開放」,並「非真心」的「投入」。
六、「第六層」→ 「夥伴關係」=「合作關係」 ( Partnership ): 此點認為「政府」與「公民」並非「由上對下」的「關係」,而是「水平」的「夥伴關係」。 ※ 透過「權力」的「透明運作」,讓「公共事務」的「運行」,由「民間」與「政府」來「共同治理」。
七、「第七層」→ 「授予權力」=「授權」 ( Delegated Power ): 此謂「政府各部會」的「公權力運行」,應該要「進一步」地「授權」民間「私部門團體」、「公民團體」,或「志願團體」。 ※ 讓該等「民間組織」替代「過往」的「官僚主義模式」。
八、「第八層」→ 「公民控制」 ( Citizen Power): 舉凡「政府」的各項「政策性」或「事務性」的「運行」,非由「政府官員」或「政治精英」來「控制」。 ※ 而是一概由「公民意見」的「回饋」,來「主導」整個政府「運行」的「方向」。
從權力觀點 公民參與階梯
公民控制(決策權)
授權(享有很大程度決策)
伙伴(共同決策)
安撫(公民影響力 政府決策)
諮詢(公民表達意見 政府未必採納)
通知(傳達難以參與)
教化(誘導接受)
操縱(以「以公民參與」為名,鼓勵民眾支持)
~精修 (一) :
一、「公民參與階梯」 (The
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Arnstein ,1969) : 「公民參與階梯」共有「八層」,主要分為由「公民」掌握「權力」(Degrees of
citizen power)、「象徵式參與」(Degrees of tokenism)和「受政府操縱」(Nonparticipation)的「參與」這「三大層面」。
二、「公民參與階梯」之「三大層面」:
(一)「第一種」是屬於「無參與」(
nonparticipation ) : 是「受政府操縱」的「參與」(Nonparticipation),「政府」透過「操縱」(Manipulation)或「教化」(Therapy)誘導「公眾接受」其「政策」。
(二)「第二種」是屬於「象徵式參與 ( 程度 )」(Degrees of tokenism): 「政府」只在「形式」上「通知」(Informing)或「諮詢」(「協商」)(Consultation)或「安撫」(「勸解」) ( Placation ),公眾
→「無權參與決策」。
(三) 「第三種」是「公民權力參與 (
程度 )」(Degrees of citizen power): 是
屬於「高層次」的「參與」,應該是「夥伴」(「合作」)(Partnership)關係,「政府」與「公民」合作,「共同擁有決策權」;又或者是「授予權力」(Delegated power),政府「授權」公眾「自行成立組織」作「決策」和「處理問題」,甚至是「公民控制」(Citizen Control),由公民 →「決策」政府的「政策規劃」和「政策執行」。
[ 資料來源 : www.inmediahk.net/taxonomy/term/7324/0/feed ]
最佳解錯了喔!那個順序是 Steve Martin的不是Arnstein的!
Steve Martin 將公民實質參與程度分成八種,和Arnstein的公民參與階梯有著程度變化的分層概念但是相反方向的排列
其他樓層的同學貼的排列順序才是Arnstein提出的公民參與階梯理論
11 依據學者安蕬甜(S. Arnstein)所建立的「公民參與階梯理論」,下列何者的公民參與影響力最大?
(A)協商
(B)授權
(C)控制
(D)合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