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對外國人原則上不予保障之基本權利為:
(A)國家賠償請求權
(B)言論自由
(C)被選舉權
(D)財產權
統計: A(477), B(54), C(14629), D(61), E(0) #796243
詳解 (共 8 筆)
外國人是否可以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
(A)可以,並無限制
(B)不可以
(C)有繳稅即可
(D)我國國民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則可以請求
個人: 尚未作答
1F |
個人想法,歡迎討論
(A)國賠請求權,依國賠法第15條規定,乃採平等互惠原則。
第 15 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
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所以原則上不行但例外可以,也就是說有部分外國人適用。
(C)被選舉權
依選罷法第24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關於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
及該法第26、27條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規定,
雖無正面列舉外國人不得成為候選人,但可推論外國人無被選舉權(沒有例外)。
選罷法
第24條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
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
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
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
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
,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
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那是互益權~ 原則上是可以請求賠償 但法條有特別規定 我想這個是假的 如果是大陸人來台敢不賠嗎XD
別的國家對我國人民有賠償,我們才對外國人賠償
私人筆記( 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