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對外國人原則上不予保障之基本權利為:
(A)國家賠償請求權
(B)言論自由
(C)被選舉權
(D)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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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7), B(54), C(14629), D(61), E(0) #796243

詳解 (共 8 筆)

#2719082


外國人是否可以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
(A)可以,並無限制
(B)不可以
(C)有繳稅即可
(D)我國國民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則可以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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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難度:簡單
統計: A(35),B(9),C(1),D(323),E(0) #198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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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cture#s-50,50
1F
黃俊 國二下 (2014/02/22)     4    
國賠法第15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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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836
外籍人士取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之方式: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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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627
誤以為是國賠法平等互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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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3887

個人想法,歡迎討論

(A)國賠請求權,依國賠法第15條規定,乃採平等互惠原則。

第 15 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

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所以原則上不行但例外可以,也就是說有部分外國人適用。


(C)被選舉權

   依選罷法第24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關於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

   及該法第26、27條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規定,

   雖無正面列舉外國人不得成為候選人,但可推論外國人無被選舉權(沒有例外)。


選罷法

第24條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

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

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

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第 2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

    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

,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

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依上述選項,本題為單選,選出最佳答案,以無例外之(C)為較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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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846

那是互益權~   原則上是可以請求賠償  但法條有特別規定  我想這個是假的  如果是大陸人來台敢不賠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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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814
所以平等互惠不是原則上不行,例外才可以嗎?
別的國家對我國人民有賠償,我們才對外國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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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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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813
所以國賠是原則上可以,例外無平等互惠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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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124
未解鎖
是外籍人士須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取得中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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