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關於訴訟權之限制,何者違憲?
(A)人民應循何種訴訟途徑或訴訟程序、以及應向何法院起訴請求救濟之事項
(B)審級制度與再審制度有關事項
(C)對於提起第三審上訴之上訴利益數額之事項
(D)關於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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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21), C(691), D(8998), E(0) #796245

詳解 (共 4 筆)

#1036943

大法官解釋684號

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就人民因學生身分受學校之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之問題,認為應就其處分內容分別論斷,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因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即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則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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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858
釋字第 684 號只有針對大學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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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075
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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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502

釋字第 684 號

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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