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普通法與特別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兩者之區分,是以其制定程序及形式為標準
(B)適用於一般人、事、時、地之法律即為特別法
(C)適用於特定人、事、時、地之法律即為普通法
(D)特別法應優於普通法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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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59), C(92), D(8784), E(0) #2017964

詳解 (共 10 筆)

#3587330
A 以法律效力所及的適用範圍為區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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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3340

普通法與特別法

  1.分類標準

  以法律效力所及的適用範圍為區別標準

  2.個別定義

  (1)普通法係指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廣泛,規定內容較為簡略,且屬一般性規定,例如民法、刑法等即均係以一般身分、一般事項、平常時期、全國各地為效力所及範圍的法律。

  (2)特別法係指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且屬特殊性規定,例如陸海空軍刑法、公司法、戰時軍律、戒嚴法即係分別以特殊身分、特別事項、特別時期、特定地區為效力所及範圍的法律。

  3.分類實益

  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換言之,倘若同一事件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例如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土地法即為民法的特別法,故應予優先適用。但應予注意者,為:

  (1)此等分類是相對而非絕對的,因而一個法律可同時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地位。例如土地法雖為民法的特別法,但其同時為平均地權條例的普通法。

  (2)特別法的規定如有不足,仍應依普通法的規定予以補充。例如土地法雖為民法的特別法,但其針對土地的使用、收益、處分未予規定的部分,仍須適用民法以為補充;又如平均地權條例雖為土地法的特別法,但其針對平均地權之實施未予規定的部分,仍須適用土地法以為補充。

  (3)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條文間亦有此原則之適用。例如民法第一二六條有關於五年短期時效期間的規定,即為民法第一二五條有關於十五年一般時效期間的特別規定,故應予優先適用。


資料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648,&job_id=127473&article_category_id=1174&article_id=6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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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242

補充:普通法與特別法法律位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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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9166
(A)兩者之區分,是以其制定程序及形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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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5223

(A)的描述是成文法與不成文法之區別

(B)、(C)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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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822
(A)兩者之區分,是以其制定程序及形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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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877
同一事件,規範範圍較廣及一般性,某部分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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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819

普通法:一般情形之規定,如民法中有契約關係。

特別法:在特殊且符合情境下試用,但如果是發生在鐵路方面的載運契約則優先適用鐵路法規定,鐵路法沒有規定的部分才適用民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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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6964
普通法  例如:刑法特別法  例如: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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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4019
(A)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區分,是以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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