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乙二人為夫妻,甲為誘使丙與其同居,與丙訂立契約,甲同意將一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
惟一旦雙方終止同居關係,丙須返還該屋於甲。甲、丙間之契約,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經乙承認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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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726), C(18), D(12), E(0) #1848879
統計: A(78), B(726), C(18), D(12), E(0) #1848879
詳解 (共 4 筆)
#5097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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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65 年台上字第 2436 號 民事判例:「上訴人為有婦之夫,涎被上訴人之色,誘使同居,而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復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係,仍須將地返還,以資箝制,而達其久佔私慾,是其約定自係有背善良風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上訴人依據此項約定,訴請被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殊非正當。」
民法72條之規定為憲法基本人權規定對第三人之效力,亦即學理上之「間接效力說」、「間接適用說」:基本權利,是一種整體法律規範的公認價值體系,除了保護人民不被國家公權力侵害,亦保護人民不被其他第三人侵害,本則65台上2436判例為學界所贊同。
延伸閱讀: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三),頁121,以同居為條件之贈與及不法原因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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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3339
第72條(違背公序良俗之效力)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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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055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參考民法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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