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某甲因失蹤受死亡宣告。甲所有現款 600 萬元由其配偶乙繼承,乙就繼承財產已支出日常所需 100
萬元,嗣後乙與丙結婚。豈知乙、丙結婚後次年,甲平安返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死亡宣告乃剝奪受死亡宣告人之權利能力,故受死亡宣告後,甲在住所地以外所為之法律行為均
無效
(B)甲生存歸來、撤銷死亡宣告前,其因死亡宣告而終結之法律關係會因此當然回復
(C)若乙、丙均不知甲尚生存,因死亡宣告撤銷後,有溯及的效力,則甲、乙婚姻回復,乙、丙後婚
消滅
(D)乙僅就現受利益 500 萬元負返還予甲之責
統計: A(15), B(40), C(19), D(860), E(0) #1848883
詳解 (共 5 筆)
在最後面附上來源,截取裡面的文章內容,文章內容剛好都有說到這題的四個選項。
一經死亡宣告就發生與死亡同等的法律效果,可以使失蹤人失蹤之前的相關私法上法律關係、權利義務得以終結,例如遺產得以開始繼承、失蹤人之配偶得以再婚。
如果事實上還存活著,他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侵權能力其實都不受影響。簡單地說,在被死亡宣告之後,他還是可以買東西、賣東西,打傷人要賠償人家、被打傷可以請求人家賠償、殺人放火也會被國家起訴判刑,跟一般人沒有兩樣。因為死亡宣告的重點在於:結束失蹤人原有的私法法律關係。
死亡宣告依《民法》第9條規定,只有推定失蹤人死亡之效力,也可以舉反證而推翻該死亡宣告之推定效力。也就是說因死亡宣告而變更或消滅的原有財產上或身分上法律關係,都因死亡宣告的撤銷而回復。
但是那些與甲在身分上或財產上有利害關係的人,因為相信法院死亡宣告的效力,就放心地重新安排自己的生活,例如繼承人爽爽地花小明的財產、配偶找到第二春再婚。這些已經形成或變動的新的法律關係,就算現在甲回來了、死亡宣告撤銷了、原有的權利義務都回復了,法律還是要保護這些善意(在這裡指不知道甲還活著)信賴死亡宣告之利害關係人(本題指乙),不然死亡宣告制度就沒人敢用了。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3條規定,甲的配偶再婚的效力不會受到影響,不會因為重婚而無效,還是有效,而乙只要把花剩下的財產還給甲就可以了
一、附上法條:
第9條(死亡時間之推定)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家事事件法第 163 條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二、來源:法律上被宣告死亡的人,就是真的死了嗎?https://www.follaw.tw/f06/9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