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提供古董設定動產質權,並提供土地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債權。該債權消滅時效完成
後,乙請求返還借款,甲拒絕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應即刻返還古董予甲,並塗銷土地的抵押權
(B)乙仍得對古董實行質權,但應即塗銷土地的抵押權
(C)乙應即刻返還古董予甲,但仍得在消滅時效完成後 5 年內對土地實行抵押權
(D)乙仍得對古董實行質權,並得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5 年內對土地實行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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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52), C(278), D(1087), E(0) #941571
統計: A(42), B(52), C(278), D(1087), E(0) #941571
詳解 (共 9 筆)
#1345894
第 145 條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第 880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 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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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274
民法第 145 條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 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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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949
民14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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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310
第 145 條(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
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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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419
請問高手法條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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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564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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