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遺失其愛犬,於報紙上登載尋犬啟事,並表示如告知其愛犬行蹤因而找回者,將致送 5,000 元謝禮。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本例乃為優等懸賞廣告
(B)如乙、丙先後告知甲之愛犬相同行蹤並因而尋回該犬時,由乙與丙共同取得 5,000 元報酬請求權
(C)此為預定報酬之廣告,甲不得於行為完成前撤回
(D)甲之友人丁雖不知該廣告,但偶然發現甲之愛犬,即通知甲尋回,其仍取得 5,000 元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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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29), C(49), D(2075), E(0) #941575
統計: A(87), B(129), C(49), D(2075), E(0) #941575
詳解 (共 5 筆)
#1184511
(A)懸賞廣告:第164條第I項: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B)乙取得報酬請求權:第164條第II項: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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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157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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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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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406
| A | 165-1 優等懸賞廣告 |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
| B | 164 懸賞廣告 |
第2、3項: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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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165 撤回 |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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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164 懸賞廣告 | 第4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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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313
第 165 條(懸賞廣告之撤銷)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
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但以不
超過預定報酬額為限。
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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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3588
[普及知識絕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D)
民法第164第四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在88年債篇修正前,文字採用「亦同」而非「準用」,學說上即對懸賞廣告有「單獨行為說」與「契約說」之分歧。
而在88年債篇修正後,明顯立法者採取契約說之態度!亦即修正後之民法第164第四項為採取「契約說」的明證,因為不知有廣告是沒有法效意思的,不會符合契約的成立要件,所以利用準用的方式使契約成立。
註.準用是將不同構成要件予以相同法律效果,可以理解為法律明文的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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