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有關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其主要法律依據為行政程序法
(B) 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C) 政府機關不受理外國人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D) 政府機關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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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8), B(3142), C(157), D(35), E(0) #326431
統計: A(938), B(3142), C(157), D(35), E(0) #326431
詳解 (共 8 筆)
#653094
A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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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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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前項費用,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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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468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 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 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第一項)前項費用,包括政府 資訊之檢索、審查、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其收費標準,由各政府機關 定之。(第二項)」為使本會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 向申請人收取費用有所依據,爰擬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 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 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但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 免。(草案條文第二條) 二、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 。(草案條文第三條) 三、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 額計算。(草案條文第四條) 四、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 收。(草案條文第五條) 五、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 料者,得免費提供。(草案條文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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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87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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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168
原來是這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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