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屏東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不可訂定下列何種罰則?
(A) 罰鍰
(B) 撤銷許可
(C) 勒令停工
(D) 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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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8), B(3627), C(376), D(383), E(0) #326439
統計: A(608), B(3627), C(376), D(383), E(0) #326439
詳解 (共 8 筆)
#282712
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自治條例)
|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
|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
|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
|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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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800
罰婷婷掉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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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093
罰、勒、停、吊扣、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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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7478
罰鍰,勒令停止,停止營業,吊扣執照,限制一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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