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危險駕駛罪?
(A)甲酒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一而駕駛公車
(B)甲吸食安非他命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汽車
(C)甲一邊騎乘機車一邊吃泡麵
(D)甲吃完燒酒雞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35 毫克而騎機車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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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2), B(72), C(3908), D(91), E(0) #2988051
統計: A(1102), B(72), C(3908), D(91), E(0) #2988051
詳解 (共 9 筆)
#5591763
a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05,成立
b安非他命是毒品,成立
c泡麵,沒規定
d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成立
b安非他命是毒品,成立
c泡麵,沒規定
d吐氣酒精濃度超過0.25,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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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239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B)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A)。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B)、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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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301
到底誰會一點吃泡麵一邊騎車 答案就選最瞎的 ABD都有酒精跟毒品 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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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455
只能說C騎車技術真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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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613
185-3是醉態
那個吃泡麵應該是185?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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