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A)土地現值之公告
(B)小學學區之劃分
(C)路邊停車位之劃定
(D)轄區鄰里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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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31), C(469), D(17), E(0) #3704010
統計: A(70), B(31), C(469), D(17), E(0) #3704010
詳解 (共 6 筆)
#726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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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土地現值之公告→觀念通知(行政事實行為)
(B) 小學學區之劃分→行政事實行為
(D) 轄區鄰里之調整→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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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267
(A) 土地現值之公告
| 公告土地現值,是行政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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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土地現值僅為揭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定公告土地現值之作用而已,其於公告時,尚未直接發生使相對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國民)受到規制之法律效果,或發生、變更、消滅一定法律關係,主張公告土地現值之法律性質應為行政處分中之一般處分等語,即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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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土地現值乍看之下很具體,因為每一筆土地都對應自己之官方地價,但公告土地現值並未針對一個「具體事件」,如徵收補償、核課土地增值稅,而是設立抽象、一般性、可反覆被援用的價格標準;同一年中,對某特定土地,有多個機關援用其公告土地現值作出多個具體處分,故公告土地現值之事實關係抽象,相對人不特定,故非具體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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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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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現值公告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規則,無法支持一般處分之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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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815
土地現值公告(即公告土地現值)在行政法上屬於行政處分中的一般處分。這是一種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針對轄區內土地,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單方公告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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