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非屬公法性質之法律關係?
(A)公平交易委員會與私人企業就產品搭售事項成立和解契約
(B)市立動物園販售門票供民眾參觀
(C)公立殯儀館按利用規則向人民收取使用規費
(D)警察機關對違規停放之車輛裁處罰鍰
統計: A(96), B(520), C(11), D(22), E(0) #3704014
詳解 (共 4 筆)
(一)本會(公平交易委員會)與相對人互相讓步之適法性及妥當性
(二)公共利益之維護
(三)利害關係人因和解契約之成立 而可能遭受之損害
以私法契約來說的話 原則上是適用民法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
行政契約應具備的要件首先至少有一造為行政機關(或代表行政機關)
(A) 錯誤: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範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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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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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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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基礎: 信賴保護原則要求必須存在一個足以令人民產生信賴的「行政行為」(如授益行政處分、法規命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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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事務分配: 關於機關內部事務分配之「組織性、作業性行政規則」(參見《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其性質僅具內部效力,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亦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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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既然該行政規則不直接對外,人民通常無從產生法律上的「信賴基礎」,故原則上不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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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誠實信用原則具「雙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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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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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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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適用: 誠信原則本為私法上之帝王條款,經由《行政程序法》第 8 條明文化引入公法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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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範圍: 實務與學說一致認為,誠信原則不僅約束行政機關之權力行使,亦適用於人民(行政相對人或關係人)。例如人民在申請補助或參與行政程序時,不得提供虛假資料、不得為權利濫用,否則亦屬違反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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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見解: 憲法法庭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多次強調,行政法關係中,雙方均負有誠實信用的義務,以維持行政法秩序之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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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明確性原則適用於所有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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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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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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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該條所稱「行政行為」係廣義概念,涵蓋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行政指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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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明確性: 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之行使或公法上權利義務之設定,其內容(如給付義務、違約罰則)必須具體明確,使當事人得以預見,此乃「法安定性」之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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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明確性原則當然適用於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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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正當程序原則不分行為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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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99 號、第 709 號解釋;憲法法庭歷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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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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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位階: 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係憲法層次的原則,其核心在於保障人民權利不受國家任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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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行為之影響: 雖然事實行為(如違建拆除、強制驅散、宣導推廣)不具法律上拘束力,但往往涉及對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權的實質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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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行政機關於實施事實行為時,仍應遵守適當的程序(如事前告知、陳述意見、比例原則),不能因其為事實行為而豁免於正當程序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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