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有關地方自治法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其自治事項,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
(B)有關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中央既已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地方自治團體即不得再以自治條例另為規範
(C)自治法規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應符合憲法第 23 條之法律保留原則
(D)自治法規之內容不得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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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3911), C(134), D(62), E(0) #3254503
統計: A(380), B(3911), C(134), D(62), E(0) #3254503
詳解 (共 4 筆)
#6463923
釋字738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
自治法規除不得違反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外,若涉人民基本權之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就此,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就直轄市之自治,委由立法者以法律定之;嗣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亦明定省、縣地方制度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乃以第二十五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基此,地方自治團體倘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限制居民之基本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亦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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