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具有特定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
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現稱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 查許可。下列何者不在此特定身分範圍內?
(A)臺北市市長
(B)金門縣縣長
(C)立法委員
(D)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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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35), C(817), D(290), E(0) #2052278
統計: A(9), B(135), C(817), D(290), E(0) #2052278
詳解 (共 5 筆)
#3574135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A)臺北市市長(D)監察委員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B)金門縣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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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8749
111.06.08 新修法,增設第六款 核心關鍵技術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
四、前三款退離職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之人員。
五、縣(市)長。
六、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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