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限制其擔任特定公職,下列何者錯誤?
(A)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B)不得擔任公教人員
(C)不得擔任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
(D)不得擔任大學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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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5), C(44), D(1301), E(0) #2052279

詳解 (共 4 筆)

#354030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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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1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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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173
兩岸條例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
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
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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