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憲法人身自由之規定,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法院,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
(B)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司法機關,並不包括檢察機關
(C)憲法第 8 條有關提審之規定,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要件
(D)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之審問機關,包含法院以外之機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7), B(36), C(23), D(72), E(0) #3288907
統計: A(487), B(36), C(23), D(72), E(0) #3288907
詳解 (共 5 筆)
#6348951
題目出處 参 釋字 392
(B)解釋文 第一段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C)解釋文 第三段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並未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聲請提審之前提要件並未以「非法逮捕拘禁」為聲請提審之前提要件
(D) 解釋文 第二段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之「審問」,係指法院審理之訊問,其無審判權者既不得為之,則此兩項所稱之「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之謂。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