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異
(B)人民之工作權保障,包括選擇職業之自由
(C)憲法工作權保障人民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
(D)營業場所之選定亦受營業自由保障,僅得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不得授權主管機關發布法規命令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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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 C(11), D(563), E(0) #3288912
統計: A(30), B(4), C(11), D(563), E(0) #3288912
詳解 (共 5 筆)
#6437812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及其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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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59 號 民國 98年5月1日 理由書 .... 職業自由為人民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所必要,不因職業之性質為公益或私益、營利或非營利而有異,均屬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保障之範疇。惟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得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對職業自由予以限制。 |
(B) 人民之工作權保障,包括選擇職業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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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50 號 106年7月7日 理由書 ....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故人民有從事工作及選擇職業之自由(本院釋字第584號、第612號、第634號、第637號、第649號及第749號解釋參照)。 |
(C) 憲法工作權保障人民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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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16 號 民國 102年12月27日 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及財產權,人民營業之自由亦為其所保障之內涵。基於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人民得自由選擇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而有開業、停業與否及從事營業之時間、地點、對象及方式之自由。 |
(D) 營業場所之選定亦受營業自由保障,僅得以法律為必要之限制,不得授權主管機關發布法規命令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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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738 號 民國 105年6月24日 理由書 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之內涵。人民如以從事一定之營業為其職業,關於營業場所之選定亦受營業自由保障,僅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必要之限制,惟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而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迭經本院解釋在案(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七一六號及第七一九號解釋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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