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原則上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下列何種任官資格?
(A)警佐一階
(B)警正四階
(C)警正三階
(D)警正二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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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80), C(2087), D(673), E(0) #818818
統計: A(61), B(180), C(2087), D(673), E(0) #818818
詳解 (共 7 筆)
#3329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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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301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2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2 條
I.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任官資格如左:
一、高等考試1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1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1階任官資格。
二、高等考試2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2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3階任官資格。
三、高等考試3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3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4階任官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4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3階任官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5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4階任官資格。
II. 前項第1款至第3款所列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官階職務可資任官時,得先以低1官階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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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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